在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业务中,资产评估报告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以下资产损失业务,需要提供资产报告:
(1)存货、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
(2)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
(3)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
(4)企业股权投资损失;
(5)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
(6)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而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