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时,核心问题之一是确定清算资产的公允价值。清算资产将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安置职工、缴纳税款和分配给股东,因而合理确定它的真实价值非常重要。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破产财产前,可以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被清算企业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已处置的资产应采用实际交易价格,尚未实际处置的资产应采用可变现价值,实际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均应以公允价值为依据。很多省份的税务机关都以资产评估结论为公允价值,同意用资产评估结论作为尚未实际处置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和《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均要求,企业因合并、分立而清算时,必须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这里的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