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报告是否能无限期使用?超期限有哪些后果?
在矿业权转让交易(含作价出资,下同)过程中,为明确矿业权的转让价格或作价出资的价值,交易双方往往会对矿业权进行评估。而在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矿业权转让交易中,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交易价值更是必须履行的程序。
那么矿业权评估报告是否可以无限期使用呢?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有哪些规定?未有效期内使用评估报告会有哪些后果?下面就由树人律师为您一一介绍。
一、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使用期为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十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二、在有效期内,对评估报告的“使用”标准
所谓“使用”标准,是指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采取了与评估报告相关的何种行为,即算作对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而不需要重新评估。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树人律师根据业务经验(注:在实际操作中,全国各地行政机关对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使用的理解并不一致,树人律师的业务经验仅供参考),总结如下“使用”标准并就其效力和风险进行分析:
1、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无论是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毕权利变更登记手续,是转让行为的最后环节。如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各方主体参照评估价值进行了资产定价、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到相关部门完成权利变更登记手续,则整个转让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自然已经对评估报告进行了有效使用。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
2、向相关部门提交权利变更的申请
如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已将权利转让的相关文件提交至有关部门,由于相关部门审查期间的因素,导致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最终出现矿业权或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之后。在这种情况下,树人律师认为,应当认为属于对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
3、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参照评估价值签署法律文件锁定交易价格
如在矿业权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未能向有关部门提交矿权转让的申请,但已参照评估价值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锁定了交易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认为属于评估报告有效使用,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认为属于无效使用。因此,出现类似情况后,应当向经办业务事项的当地行政机关落实。
三、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未能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使用评估报告,则应对资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超过有效期的评估结果不能作为定价依据。
因此,在矿业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如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矿业权评估报告,则需重新评估。否则,将导致交易定价依据出现法律瑕疵。由于矿业权价值较高、评估程序复杂,往往需要支付较高的评估费用。
因此,对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有效期问题,交易双方应当重点关注,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评估结果。